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(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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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一览:

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、压力容器的管理,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,根据 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商检条例》和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锅炉监察条例》)的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执行。其中,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、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。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:(一)锅炉。

可能要根据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来对进口的锅炉进行管理 第二章 进口锅炉、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进口锅炉、压力容器的先进性、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。

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,规范使用登记行为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详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流程。首先,登记机关通过多种途径提供便利,如在办公地点公示办理程序流程图、发放免费文字介绍材料以及在线公开,确保使用单位能够轻松查询和了解相关要求,电子申报的选项也进一步简化了流程,提高效率。

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使用登记

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遵循严格的规定。在启用前或启用后30日内,使用单位需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,领取使用登记证。对于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,产权单位通常会将登记证交予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,但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,它们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。

未经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设备不得擅自使用。军事装备、核设施、航空航天器、铁路机车、海上设施和船舶的锅炉压力容器则不适用于本办法。使用登记证的有效期与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合格期限同步。

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详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流程。首先,登记机关通过多种途径提供便利,如在办公地点公示办理程序流程图、发放免费文字介绍材料以及在线公开,确保使用单位能够轻松查询和了解相关要求,电子申报的选项也进一步简化了流程,提高效率。

锅炉证在哪里办

锅炉操作证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。根据《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每台锅炉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,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,取得使用登记证。

办锅炉证一般在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。以下是 明确办理部门:办锅炉证确实是在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的。这是负责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的 机构,其中包括锅炉这种压力容器的管理。 办理流程:办理锅炉证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。

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。根据《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每台锅炉压力容器投入运行前或者投入运行后30日内,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,取得使用登记证,锅炉证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。

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司。办锅炉证需要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司办理,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察司申请使用登记,取得使用登记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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